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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2年6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宝鸡市文联),是中共宝鸡市委领导的,由市级文艺家专业协会、文艺类民间社团组织,各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市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本会是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团结,通过团体会员增进党与非党文艺工作者之间、各民族文艺工作者之间、老中青文艺工作者之间的联系,为文艺生产创造一个团结、奋进、活跃、和谐的良好环境。加强与省内省外城市文联之间的交流,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交往,增进友谊,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受政府委托对文艺界有关市属专业协会、学会和其它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代行管理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惠民服务、扶持精品、理论研究、文艺创作、展览演出、学术交流、文艺评奖、书刊出版、艺术教育、文艺考级、社团管理、人才培训、采风慰问、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六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文学艺术事业。

        第七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团体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和调查研究,促进团体会员更好地为文艺工作者服务。

  第八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不断发现、培养和扶持、推出文艺人才。

  第九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级文艺家专业协会、文艺类民间社团组织,各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市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为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驻宝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中的文艺工作者集体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全市性的产业文学艺术联合会或文艺类社团组织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荐和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负责人,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经全委会通过。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议题;

  三、修改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宝鸡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兼职副主席候选人从市级文艺家专业协会现任主席中产生,原职级待遇不变,不担任市级文艺家专业协会主席时应免去市文联兼职副主席职务。主席、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组成市文联主席团。主席主持市文联全盘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企事业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宝鸡市文联。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宝鸡市行政中心二号楼。

                                  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BAOJI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BAOJI FLAC”。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宝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市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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